厦门出台多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新政策
据介绍,根据厦门市政府制订下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了4条配套性实施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建农对新政进行了解读。
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与旧政策相比,将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对于再就业援助对象,进一步放宽条件限制,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费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当月应缴税款。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贷款金额提高至5万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申请对象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创业共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对一笔小额贷款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项目申请使用贷款只限一次。
增加医疗保险补贴项目
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对象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补贴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所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补贴。
与旧政策最大不同是,意见中的社保补贴政策取消了原有社保补贴50%、100%的不同限制,且补贴项目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