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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暂行办法公布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教育部和财政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全文日前已经公布,各地有据可查。教育部和财政部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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