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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给员工上北京市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以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发生工伤后,通常只是单位负责出钱看病,而且由于工伤认定范围和赔付标准不清晰,一些自收自支单位因经济状况不佳,导致一些职工的待遇难以得到保障。此次工伤保险覆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员工后,不仅工伤保险基金保证了支付问题,对于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员工,还能首次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统一参加工伤保险后,北京市规定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与企业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样的。该通知要求,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2006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
该通知规定,对于2005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目前他们已获得了与企业工伤职工一样的待遇。对于2005年12月29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保持原来确定的待遇不变。在单位今年7月参加工伤保险后,他们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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