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准则的特点,法律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了解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的表现,并初步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
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有规矩与无规矩、遵守法律与破坏法律的结果的对比,培养学生的比较和分辨的能力。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明辨是非,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通过大量资料的搜集工作,帮助学生能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得出正确的结论。通过编、导、演的尝试,促使学生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在宣扬美好、鞭挞丑恶的同时反省自己,完善自己。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要让学生懂得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接受道德、纪律、规章制度的约束,更要学法、守法。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生活。
教学建议
重点分析
1、无规矩不成方圆是本框的重点之一。之所以把这部分视为重点,是因为初二学生正值青春期,开始有主见,却往往流于片面;有自立的要求,却又缺乏自立的能力;有表现自己的愿望,又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这正是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的关键时期。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法制教育的起点。对这个问题的讲解,教师应通过大量的事例,让学生树立这样的观念——必须按规矩办事。
2、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法律的协调和规范是本框的第二个重点。说它是重点,是因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共同活动,彼此之间比如会建立起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维护社会生活的准则,是以协调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人际关系也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协调。所以理解和掌握这一问题,对于我们在现实公共生活中搞好人际关系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对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和协调的如何,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和社会的稳定状况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难点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法律的协调和规范是本框的难点。说它是难点,是因为初二学生从小接受的法制教育很少,容易产生模糊不清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即:“法律只对犯罪分子有用,对不犯罪的人没用”。要使学生真正认识法律的本质、特点及其作用无疑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对于享受了太多家庭、社会赋予的权利的青少年来说,理解这个问题并不是易事。再者,由于初二学生自身认识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有限,看问题简单,就更增加了学习和掌握这一问题的难度,因此,这个问题是本课的难点。
教法建议:
针对本框来说,应主要采用列举实例法实施教学。事例可以由老师提供,也可以是学生自己搜集整理的,关键是内容要易于被学生接受,又能充分说明一定的道理。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在活动中自己领会道理。
教学设计示例
导入新课:
两名同学上台。一名用圆规和角尺画方和圆,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台下的学生比较所画的结果,得出结论:
第二课 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板书)
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板书)
(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板书)
老师问:在现实生活中,规矩是什么?方圆又是什么?请同学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车上,一个年轻人没有给身边的老人让座,并对其他乘客的不满不屑一顾。
2、教室里,废纸篓内空无一物,地面上、抽屉里却垃圾成堆。旁边的墙上则挂有教室管理规定:“请保持室内清洁。”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宁市发生一起罕见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车站候车时被一辆严重超载和违章行驶的大货车撞倒并碾压,造成6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的惨剧。今天,西宁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该肇事司机吴建华。据查,2001年2月20日11时许,西宁市城东区受雇佣的个体司机吴建华,从青海民族学院工地驾驶一辆装载18.4吨土方的解放牌8吨自卸货车沿该市八一路由西向东去团结桥附近卸土方。行驶途中吴建华发现南侧一巷道口驶出一辆汽车后,不仅没有刹车,反而向左打方向盘驶上逆行道。为了让开在此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吴建华仍继续向左打方向,致使车辆冲向北侧隔离花栏后,将在公共汽车站等车的该省牧草良种繁殖场退休职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车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儿媳、三儿媳、女儿和重孙女(4岁)当场死亡;其三子李占龙(青海省牧草良种繁殖场职工)和孙子李文辉(李占龙儿子,9岁)受重伤送医院抢救至今尚未脱险。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吴建华驾驶严重超载(超载10.4吨)的大型机动车辆,且未按规定在道路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错误采取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宁市检察院认为,吴建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可以自己选择案例,只要是从道德、纪律和法律三个角度列举即可。)
(学生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种种令人不满意的结果甚至是悲剧性的结果,老师归纳)
没有道德的约束,就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按规定做事,就没有整洁的环境。违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纪律、规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个社会良好运转的规矩;方圆,则是按照这些规矩办事所达成的美好结果。因此,社会公共生活离不开共同的准则。
下面,请同学们联系这一点,谈谈自己的见闻。
(学生谈生活中的见闻,说明守规则与不守规则的不同后果。进一步证明:社会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师:现在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在前面我们讲的三个案例中,同样都是不守准则,其要承担的结果是否相同,为什么?
(学生比较上述三例中对行为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总结出:与道德、纪律、规章制度相比较,法律对人的约束力最强。)
学生回忆法律的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人人都必须遵守;它具有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违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那么这种规范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请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
夏军、曾强、梅霖三人系同学关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3人一起回家。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273元。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诱发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担539.64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末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为一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 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了行动方便,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在公路上行驶持放任态度,严重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杜绝不应有的损害发生。
(学生分析后,由老师归纳)
法律的指引作用:让人们遵守交通规则;骑车不准带人;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法律的评价作用:以法来判断三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法律的预测作用: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监护人的保护,违反规定会伤人伤己并违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对曾强、梅霖及夏军监护人的判决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
法律的强制作用:强制曾、梅赔偿夏的损失,夏的监护人也承担部分损失。
(二)、法律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板书)
人类社会是个复杂的有机体,社会生活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尤其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学生活动:
学生分组表演几种场景,可以由教师指定表演内容,也可以由学生任意发挥,但也有统一要求,即:事情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容均为不遵守规则。
比如,把学生分为六个组,分别表演:
1、在路上不守规则; 2、乘车时不守规则; 3、在商场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