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等级鉴定

时间:2024-07-02 19:19:57 职业技能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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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等级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病等级鉴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等级鉴定

  职业病等级鉴定 1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职业病等级鉴定 2

  职业病等级鉴定通常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一标准。该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内容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职业病鉴定的流程一般如下: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3.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会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4.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5.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等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机构会中止职业病诊断。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职业病等级鉴定应由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你需要进行职业病等级鉴定或对鉴定流程有更详细的了解,建议咨询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以确保鉴定过程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职业防护,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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