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等级鉴定

时间:2023-05-06 09:33:17 职业技能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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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鉴定

为加强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30日由农业部办公厅以办财〔2012〕14号印发。《办法》共1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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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财〔2012〕14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六个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检测检验检疫费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2.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审批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3.品种资源保护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略)

4.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略)

6.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略)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百分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是指用于促进农业系统人力资源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包括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和档案保管费等。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部财务司关于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根据开展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和申报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实施,部分业务确需相关单位协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经费预算、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用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业务活动范围内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业经费开支。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决算。

第十条 技术等级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档案保管经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娶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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