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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业技能鉴定所
南京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根据《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宁劳社职鉴[2009]5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工作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的通知》(宁职鉴[2010]9号)的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根据《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宁劳社职鉴[2009]5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工作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的通知》(宁职鉴[2010]9号)的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附件: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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