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案例选

时间:2023-05-06 10:00:31 司法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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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案例选

法医司法鉴定案例选

司法鉴定是“辨证据真伪”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所产生的鉴定意见,即科学证据是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重要凭依。出具鉴定意见除了符合科学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一定的规格或形式要求。印次,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的评选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情,在促进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化、促进鉴定人提高鉴定文书质量的同时,也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司法鉴定是一种运用科学技术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科学性的保障则依赖于科学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本公司本着“一流的产品质量、最优化的配置方案、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支持”的企业文化,已成功地为多家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系统鉴定机构配备了DNA法医实验室、电子物证实验室、痕迹物证实验室和文检实验室等,从而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提供设备和技术保障。

《司法鉴定案例研究:首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精逊主要内容:科学研究以文献资料、实验和调查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试图为证据科学研究提供一个更高的起点,这有利于改变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局面,促进研究质量的提高。证据科学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旨在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证据科学研究的资料、案例、数据建设工作尤为重要。

编辑推荐

《司法鉴定案例研究:首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精逊为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之一。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例研究

首届“鼎永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综述——兼论法医学鉴定文书规范

司法鉴定意见问题研究

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问题探讨

法医病理学检查技术综合应用探讨

法医病理学鉴定中辅助检验的合理运用

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问题研究

医疗过失鉴定文书规范研究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问题研究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书规范研究

法医物证学鉴定意见讨论

23例文书的分析

法医毒物鉴定报告规范研究

文件检验鉴定文书规范研究

选录:关于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的几点思考——从鉴定人出庭率低说起

第二部分 获奖司法鉴定文书精选

一等奖鉴定文书

二等奖鉴定文书

三等奖鉴定文书

优秀奖鉴定文书

北京鼎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简介

序言

“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与“证据科学文库”、“证据科学译丛”并列,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证据科学研究院)编辑的三大丛书之一。“三大丛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三个系列。其中,“证据科学文库”主要以提升学术水平、推出学术精品和学术新人为目标,出版国内外证据科学研究学者的原创性研究成果。“证据科学译丛”侧重“他山之石”的借鉴,翻译介绍国外证据科学名著。“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侧重科学研究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编纂、整理和利用,加强文献资料、案例分析、工具书、数据库和案例库等建设。“三大丛书”虽各有侧重,但均以“辨证据真伪、铸法治基石”为宗旨,试图为推动证据科学的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科学研究以文献资料、实验和调查数据为基础,“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试图为证据科学研究提供一个更高的起点,这有利于改变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局面,促进研究质量的提高。

证据科学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旨在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证据科学研究的资料、案例、数据建设工作尤为重要。

文摘

对定性的结果容易忽略的是具有重要价值的阴性结果,鉴定人可能认为没有意义就没有记录和放人鉴定文书中,但审查报告的人员会有两种看法,一种是鉴定人根本就没有查,第二种是查了没有记录。不管哪一类原因,都可能会导致鉴定文书无效而不被采纳。

对定量的结果容易存在的问题是,应当是量化的结果但表述采用其他形式或者根本无法看出鉴定人是否进行了量化检查/检验。例如,肢体关节活动障碍的表述,在356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涉及肢体和关节损伤的为lll份(31.3%),而在111份中直接以测量所得的度数来表述的占56%,以功能障碍丧失程度(大部分、部分;轻度、重度)表述的占44%。显然,用通过测量获得的度数表述能更加客观地反映关节活动情况,并能够复现功能丧失比例的计算,而采用功能障碍的方式表述则显得主观性太强,也无法复现计算过程。因此,在涉及肢体、脊柱骨关节损伤时,应以度数来表述关节活动丧失情况,摒弃直接以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来表述。2.结果完整性检验结果完整性,当需要确认某项指标时,应在综合分析检验/检查规定全部项目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作出准确判断。比如,视力水平的认定,某伤者左眼受到拳击后视力明显下降,伤后2个月检查主观视力为0.2,矫正不提高。这时能否直接认定该伤者视力为0.2呢?显然不能,单纯查视力对本案来讲是不够的,还应包括眼前节、眼底检查和伪盲检查,视上述检查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使用相对客观的方法判断视力水平。再如,颅脑重型损伤评残分析,如果仅检查肢体肌力、感觉,而忽视精神、智能方面的影响,也是不完整的。在356份法医临床鉴定文书中,涉及重型颅脑损伤的有40份,其中既查精神、智能又查肌力、感觉等的为23份,另外17份仅查肌力、感觉,未查智能、精神状态等情况。

另外,结果完整性还表现在主观检查和客观检查的结合上。目前,在法园临床鉴定某些项目不但要进行主观检查,还要进行客观检查来支持、印证,以准确评定功能障碍丧失情况,同时也能很好地识别伪装、夸大。而且,从今后司法鉴定发展分析看,客观检查/检验是发展和研究的重点,如何减少人在鉴定/检验中的主观作用,如何发展自动化强、客观性好的鉴定/检验设备、方法,将是司法鉴定技术研究的热点。不过从参评鉴定文书来看,我们在鉴定/检验规范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统计,眼损伤、耳损伤和外周神经损伤等检查情况分析,涉及此三方面鉴定文书中同时做主观和客观检查的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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