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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涉税司法鉴定目前并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借鉴的是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司-法-部认可的文证审查制度。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可以界定三个方面:
1、涉税司法鉴定方法
涉税司法鉴定在技术手段上与审计有类似之处,但涉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因为涉税司法鉴定均要求对某一经济行为或具体数量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因此,一般应将所有鉴定资料作为证据来源,实行详细审查,以达到鉴定目的。鉴定方法一般有:
(1)检查法。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符合财税制度和规定。
(2)核对法。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正确。
(3)实物盘点法。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对。
(4)询问法。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
(5)比较分析法。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6)判断推理法。根据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对于涉税司法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2、涉税司法鉴定程序
涉税司法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全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段。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委托人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
(2)实施鉴定阶段。实质上就是收集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首先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三人,且各成员对财税、法律等应较熟悉),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分歧所在,根据鉴定要求,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分析排除疑点,筛选出有用信息,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
(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涉税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结合,需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
3、涉税司法鉴定报告
目前相关法规对涉税司法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原则规定,但对报告格式等尚无统一的规范。我们认为,涉税司法鉴定报告总体上应明确、完整和客观,报告格式或具体表述为:
(1)标题:统一为“涉税司法鉴定报告”;
(2)收件人: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
(3)序言段:包括鉴定范围、资料(案情)摘要、会计责任和鉴定责任、鉴定程序等;
(4)鉴定内容:应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
(5)鉴定依据:包括依法实施鉴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即会计或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经济事实或行为成立的书证,如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等;鉴定委托书;审计法律法规等;
(6)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需根据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说明理由和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解答鉴定事由和有关问题;
(7)鉴定结论:它是分析论证自然得到的结果,该结果应当是客观的描述,不应当带有法律性结论;
(8)文尾,包括鉴定人及复核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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