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司法鉴定所

时间:2021-08-20 09:24:55 司法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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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意见书之质疑

带着沉痛的心情看完“川西南鉴[2011]临鉴字第1117号”

关于徐开富死亡的鉴定意见书,我为一家权威机构公然罔顾事实,明显袒护院方医疗过错行为感到痛心,也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表示怀疑,现就三方面进行剖析。

一、基本经过

2010年9月3日,徐开富在德阳旌涪医院治疗糖尿病期间出现右上腹疼痛,检查发现肝脏肿大,为进一步诊治遂到德阳市人民医院,门诊以“消化性溃疡”收入院。在治疗中,病情加重,开始出现黄疸,经普三科会诊考虑“升结肠癌”,拟行手术治疗,故转入普三科。该科陈主任对徐国金(死者长子)说:“你父亲做了手术就对了,要活到九十几岁”。但转科后右上腹疼痛没能缓解,黄疸逐日加重,请“华西教授”会诊,考虑“内科性黄疸”,“无手术指征”,故继续按“消化性溃疡”治疗,也给予“降糖”及“保肝”治疗,但病情无好转,10月5日出现持续高热(体温40度)、昏迷,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二、医疗过错行为

我们认为德阳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误诊,贻误病情。患者是因为肝脏肿大前来就医,该院却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还说院外诊断肝脏病变是错误的。按照溃疡病治疗当然病情得不到好转,也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9月4日血生化检查发现白球倒置,GGT、ALP、ADA明显升高,CHE降低,9月6日B超检查发现肝、脾肿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门脾静脉增宽,出现腹腔积液,上述表现足以诊断肝炎、肝硬化!加之病人有大量服用降糖药和“尼美舒利”(辛格非)病史,在排除了病毒性肝炎性、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后应高度怀疑药物性肝炎、肝硬化。本人于2010年9月24日看过病人,自诉右上腹疼痛,查体温不高,痛苦面容,皮肤巩膜明显黄染,腹部平坦,腹壁柔软,肝区明显压痛但无反跳痛,结合病史,我当时就怀疑药物性肝损害并嘱徐国金将情况告诉医生,调整医疗方案。当徐国金将意见同该科陈主任交流沟通时,陈不屑一顾,并拒绝查看尼美舒利使用说明书,也不对所用药物予以审查,由此造成患者从住院到死亡一直使用对肝脏有损害药物的事实!

9月8日,CT检查发现升结肠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建议行肠镜检查,医生怀疑升结肠癌,却迟迟不做进一步检查予以确诊,直到9月17日才下达电子肠镜的医嘱,可是,他们收取了纤维结肠镜的检查费用,却并未做该项检查,由此延误了疾病的'诊断,让病人至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临床诊断!

住院中,多次B超、血常规及生化检查均提示肝脏问题严重,全血细胞下降。可是,院方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在胃镜检查排除了溃疡病的情况下,继续按照“消化性溃疡”和“肠梗阻”进行治疗,没抓住主要矛盾,护肝措施不得力,全血象下降提示存在脾功能亢进,也根本未作任何处置,支持治疗何在?

2、误治,加重病情。在整个住院过程中院方先后使用了泮托拉唑、莫沙比利、硝苯地平缓释片、头孢米诺、脂肪乳、卡文、哌拉西林舒巴坦、安体舒通、安痛定等对肝脏有损害的药物,而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能受损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此外,对于肝功受损的老人来说,在造影中所使用的利多卡因也是属于禁用药,加之胰岛素治疗用量不到位,被-迫服用降糖药,这些都加重了对肝脏的损害,成为病情恶化的根源。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张小为每天给病人输入大量葡萄糖。其中,9月19日这天,输入卡文1440ml,该注射液含高浓度葡萄糖97.35克;5%GS1000 ml,含葡萄糖50克;5%GNS1500 ml, 含葡萄糖75克,合计输入葡萄糖222.35克,而当天仅仅使用普通胰岛素12u!导致病人当夜21:00血糖高达22.8mmol/L!值班医生才给追加胰岛素8 u。对糖尿病人输入大量葡萄糖,无异于致命杀手!如此基本知识都不懂,张小为配当医生吗?

从费用清单可以看出,每天对患者进行多次电脑血糖监测,9月19日对病人监测了10次(收取了10次费用,但实际监测结果只有6次),为什么空腹血糖还长期处于高水平?会诊了没有,讨论了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了没有?

3、存在严重超范围行医行为。据查证,陈科乃外科执业医师,不具备在内科独立执业资格!尽管院方辩称其正在进行规范化培训,处于内科轮转期。但是,既然是培训,其身份就是学生,学生就没有独立执业资格!我们仅从封存病历中就可发现陈科在消化内科有大量未经有资质医师签名的医疗文书!通过此人所书写的入院记录发现,其体格检查中描述患者“左上腹压痛”,试问,左上腹什么病变都没有,怎么可能有压痛?并且,从病人入院至死亡只有“腹痛待诊”:1、“消化性溃疡?”、2、“不完全性肠梗阻?”的入院诊断,既无补充诊断又无修正诊断,而通过尸检所发现的结果是,整个消化道内几乎没有任何内容物,病人既无“消化性溃疡”又无“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升结肠癌”,其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4、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当我们封存病历时发现,普三科自9月14日病人转入至10月5日死亡期间,没有一次病程记录,我们当即要求将这部分医疗文书予以封存,张小为说有病程记录,只是相关人员尚未签字,让我们“稍候”,可是自我们上午10时提出封存要求,等待至下午17时18分,他们还不能提供这部分病程记录,因为要进行遗体告别仪式,我们不得不放弃等待。试问,签字也能“打批发”吗,为何不及时签字?错过时效,就是违规!而且,如此长时不能交出,没有理由不怀疑其涉嫌造假!因此,普三科的所有病程记录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护理记录只有9月29日17时以前的内容,以后的记录也被刻意隐匿了,而这部分记录恰恰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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