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

时间:2024-06-18 15:50:06 司法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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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鉴定

  法院司法鉴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扩大,鉴定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鉴定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近年来,对司法鉴定进行立法调整一直是鉴定界、法学界所谈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对以后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有的专家学者在不完全了解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情况下,认为法院自己设立鉴定机构、自己鉴定,属“自审自鉴”,与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处于中立的地位不符,因此,法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机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底、2002年初先后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这种规范、理顺人民法院内部司法鉴定体制的重大的符合法制潮流的举措在前述观点的影响下也遭到了一些同志的非议。我们作为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也在这场大讨论中进行了深深的思索。在此,就我们对司法鉴定的一些看法阐明我们的观点,期望能够对将要进行的司法鉴定立法、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事业和法制建设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为我国的司法鉴定事业和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加强法制建设,恢复人民法院建制,1979年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到三大诉讼法的相继颁布和修订,从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到2001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出台,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经历了机构从无到有的组建、业务从小到大的发展、范围从窄到宽的壮大的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这20多年发展的风风雨雨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随着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鉴定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应当说,我们重庆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是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缩影。

  (一)设立了比较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司法鉴定队伍

  重庆市共设有1个高级法院,4个中级法院和40个基层法院。在直辖之初,市高院与各中院就设立了与本院庭处室平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有32个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独立的法医技术室或在办公室、刑庭、立案庭等相关部门设立法医鉴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这占整个基层法院的80%。1998年,《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有关的活体(人身)、尸体、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痕迹、毒物、房地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以及为社会服务等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为案件审判提供认定事实的依据,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这对司法鉴定技术处职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除第四中院外,其它3个中院也把内设独立机构“法医技术室”更名为“司法鉴定技术室”。全市三级法院初步形成了以高院为中心,中院为骨干,基层法院为基础的司法鉴定网络。

  司法鉴定工作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没有高水平的专门人才,就不会有高水平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级法院领导十分重视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先后从华西医大、重庆医大、同济医大、三军医大和西南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招进了一大批法医学、文检专业大学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充实法院司法鉴定队伍。到目前为止,全市法院从事法医学鉴定、文检鉴定的67名专业人员中,9人有高级职称,36人有中级职称,22人有初级职称,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有62人,占92.5%。这些鉴定人员除搞好自身鉴定工作外,还积极参加相关学科研讨会、培训班,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据高院统计,从1997年重庆直辖以来,全市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共参加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研讨会13次,共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21篇,应当说,我市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富有朝气活力和潜力的司法鉴定队伍。

  (二)司法鉴定范围稳步拓宽,办理了大量高水平的法医学鉴定、文检鉴定案件

  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从建立之初的单纯损伤、伤残程度评定逐步扩大到医疗费用审查、医疗纠纷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1997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性功能鉴定、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亲子鉴定、医疗时限鉴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的参与度判定等多个法医学鉴定领域。上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涉及笔迹、印章印文、书写材料、书写时间等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又从相关高校引进了一些文检专门人才,开始文检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领域继续得到拓宽。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据市高院统计,1998年-2002年五年间,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法医学鉴定、文检鉴定共计51000余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个领域,人均每年办案超过150件,解决了大量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中通过司法鉴定纠正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不乏其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两个规定系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年底、2002年年初相继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应当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法院体制改革,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体制”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86]34号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后又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规定,通过建立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等制度,把司法鉴定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保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审判人员中立、廉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对我们法院系统内部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理顺发挥着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两个《规定》根据三大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实施委托鉴定的职能,对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及其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建立了以下一些重大的司法鉴定制度。

  第一,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鉴分立和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审鉴分立和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制度。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与审判庭室分立的独立部门,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规定,改变了以往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司法鉴定机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不参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这样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从制度上防止不良因素相互干扰。既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又建立了为审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通道,同时,通过实施鉴定监督管理和错鉴追究制度以确保鉴定质量。

  第二、建立鉴定人名册和当事人协商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确定鉴定机构的制度。

  两个《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则,提出了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是为审判工作服务而先期进行的事前审查制度,一是为了保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质量,二是便于当事人协商和随机指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和透明度原则。建立鉴定人名册,实行当地法院审核入册资格,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的管理办法。这样,当有关鉴定问题在下级法院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解决不了的,可以从上级法院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本市解决不了的,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或从其它盛市、区法院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而可以达到全市鉴定资源乃至全国鉴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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