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
北京司法鉴定为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8年1月3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约束、自律发展、教育培训、对外发展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间各种交流活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司法鉴定管理处召开处务会
学习落实六项内部管理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处室设备、印章、文件、安全等内容管理,规范司鉴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及会议办理流程,提升本处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司鉴处结合司-法-部及市局相关规定和日常工作,在广泛征求处内同志意见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用品和设备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安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处文件管理规定》及《司法鉴定管理处办会规程》等六项工作制度。
4月20日,司法鉴定管理处召开专题处务会,就本处新制定和完善的六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集体学习会上,执笔同志就上述六项制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制定背景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组织全体同志对各项规定进行了逐条学习。马志云处长随后强调,以上各项制度的很多内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也一直在执行,此次将这些内容进一步提炼、补充和明确,目的是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执行,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提升全处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全处同志一致表示,上述规定对于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一定严格执行、认真落实。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业务档案)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而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规定和制度,建立鉴定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露鉴定业务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并就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负责鉴定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完成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收集、归档及管理
第七条 归档立卷应做到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管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八条 鉴定人负责收集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立卷归档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整理、立卷,不得将鉴定业务档案有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归档;
多人参与鉴定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负责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第九条 鉴定业务档案应按“年度—鉴定业务类别”分别立卷,跨年度的鉴定业务在办结年度立卷;
鉴定业务档案根据鉴定材料的数量,一鉴一卷或一鉴数卷,不得数鉴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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