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时间:2023-05-06 13:51:34 司法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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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云南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商务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改基层法院普遍采取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看来,如同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设了一道"隔离带"、"防火墙"。

据了解,若干规定共5章28条,从制定宗旨、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对外委托工作的启动等方面,详尽规定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周鹄昌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新规定的几大亮点。

开放式进入不设门槛。规定一改过去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管理的方式,规定凡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法院不再选录编制法院系统的名册,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归还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凡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将向其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

统一对外委托内设机构。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作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均统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开展,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

取消法院确定委托机构权。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双方达成一致的,以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名册中随机选择确定委托机构。

实行风险告知制度。规定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前,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因司法鉴定技术、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场因素,在司法鉴定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结果的风险意识。

实行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稿,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报告出具前。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委托事项,在进行机构选择时,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报告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机构选择现场进行当场监督。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当事人机构选择权的实现,避免事后当事人因对机构选择的不满产生争议。

3家联手确保效力。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出台的规定,不但是法院系统开展对外委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工作合力和良性机制,确保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定期互通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规范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相关背景

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的弊病

由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由人民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基础上另立名册,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不当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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