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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条件
伤残鉴定条件(1)委托书(委托律师办理的需)
(2)要求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书面报告(精神病者需监护人签字)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
(4)被鉴定人住院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手术总结、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辅助检查材料(CT、X光、MRI照片及CT、X光、MRI的检查报告书等);持被检验人身份证到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借取住院材料复印即可。
根据不同疾病,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如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① 癌症患者:病理切片报告、放疗化疗病历;
② 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报告单;
③ 肝脏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及B超报告单;
④ 肾脏病患者:远、近期小便、肾功能化验单;
⑤ 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
⑥ 肺部疾病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
⑦ 脑血管意外者:头颅片子及报告单,瘫痪者需提供肢会肌力测定及肌力图;
⑧ 眼科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
⑨ 耳部疾病者:耳电发诱位报告单;
⑩ 骨科病患者: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
○11 糖尿病患者:远、近期血糖、尿糖化验单,根据并发症不同分别提供眼视力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资料;
○12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被鉴定者提供;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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