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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伤残鉴定
南京市伤残鉴定南京共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南医科大学鉴定所、人民医院鉴定所、东南鉴定所和金陵鉴定所。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报销医疗费、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设保,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看能定几级伤残了,我在这里说了不算的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地址及工作时间:
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262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东院)八号楼三楼(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法医门诊地址及工作时间:
南医大二附东院门诊大楼二楼法医门诊部(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南京市江宁医院五楼法医门诊部(周一上午8:30—11:30,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江宁中医院三楼法医门诊部(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溧水交-警大队法医门诊
联系电话:025-85035877 (法医咨询、文痕检咨询) 025-85035899 (法医咨询)
传真:025-85035855
Email: njjlsfjd@www.unjs.com
一、主要行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暂定)
3、《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暂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5、离休人员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6、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其他部门委托的符合以上范围的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医学诊断结论、辅助检查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申请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书》、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5、因病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向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精神病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1、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280元/人次(疑难病历按3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1996]156号)。
根据伤病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做必要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院收龋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的上午8:30—12:00(周六、周日除外);
地点:玄武区洪武北路123号苏苑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4707724
2、鉴定面诊:
劳动鉴定办公室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定期安排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面诊体检。在面诊时,被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原始病历、诊断结论与有关医学辅助检查结果原件等材料,接受检查、鉴定。如被鉴定人病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检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并按规定由医院收取专家出诊费。
3、评审与鉴定结论
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证时间:申请人应于面诊后次月的5日以后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鉴定复查与争议处理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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