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时间:2023-05-06 12:43:07 伤残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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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首先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当地派出所出具鉴定申请书,然后可以作法医鉴定。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做。这样的情况,一般需要当地派出所许可,所以可以向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

我5月20号从单位坐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医生鉴定是左腿胫腓骨骨折,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内附钢板)(一年左右去钢板),6月份我已做了工伤认定(6月下了认定书)。现在我在家还没上班,医生嘱咐我还是拄着拐杖走路,等下个月才能不用拐杖走路,请问我现在算不算医疗期结束或者是伤情稳定?我这种情况到底什么时候做工伤伤残鉴定?假如现在做伤残鉴定有没有超过期限?

----------------------------------------问题补充:--------------------------------------------------

谢谢!我去香洲区劳动局问过,工作人员说我要一年左右取出钢板后才能做伤残鉴定。但按《工伤保险条例》伤情稳定后一个月内就做伤残鉴定,那请问我这种情况什么时候算伤情稳定呢?到底是一年后取出钢板做呢还是伤情稳定了就可以做?其实我是怕按劳动局说的过了实效我不能做伤残鉴定,那样我就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了。请好心律师帮我解除我的困惑,非常感谢!!!

我不知道你是站在受害者还是施害者的角度,从上述文字描述来看,你是站在施害者的角度。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伤情鉴定与是否立案无必然关系。但该案立案标准为是否构成轻伤,如构成轻伤,将进入刑事程序,但当事人原谅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调解结案。其次,如构成轻伤以上,必定会进入刑事程序,该案将可能不能调解。

总之,只要双方同意协商,可就相关部门作鉴定,也可不通过鉴定,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结案。

如果是作伤残等级鉴定的话,工伤事故发生可能构成伤残,所以,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求待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疗三个月后,属于稳定需要的最低时间,所以伤残鉴定至少要在工伤治疗三个月之后做,如果有的伤残治疗没有结束,或达不到稳定,还需要继续顺延做伤残鉴定的时间才合法、合理、合适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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