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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书
房屋安全鉴定书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四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资质证书齐全)
(我司为更好的配合政府实施相关规定及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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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及工作方案,结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参照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法规、政策及要件
1、法规政策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3襄政发158号文件《襄樊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1.4襄樊市政府令第5号《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1.5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房服73号文件
1.6襄樊市物价局、财政局襄价服字111号文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标准(GB50023--2009)
2、鉴定范围条件。对已建成使用并已超过保修期的房屋,不分权属性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受理房屋安全鉴定。
2.1因自然、灾难损坏的房屋
2.2由于行为人(含单位)拆改或附加建(构)筑而可能导致构件、设施损坏的房屋
2.3因毗邻或邻近兴建、扩建、加层改造及桩基施工、桩基开挖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房屋
2.4拟改变或已改变用途的房屋
2.5拟进行交易、抵押、保险等活动的房屋
2.6五年以上未作安全鉴定的公共场所用房
2.7需要进行单栋或成片改造、加层的房屋以及超过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8商品房遗留未进行施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屋,可作为申办房屋房产证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证件
2.9其它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3、申报条件材料。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须提供与房屋有关要件材料,资料齐全,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受理。
3.1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
3.3个人合法身份证或户口簿
3.4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四邻签署意见证明
3.5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出具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3.6房屋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
3.7房屋变更有关的情况资料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
1、初始调查。鉴定人员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初始调查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并如实填写初始调查备案表。
1.1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现状情况:房屋座落位置、产权归属、证件编号、建成年份、用途、结构类型、承重方式、层数层高(建筑面积)、平面形式及屋面构造等。
1.2房屋的历史变更和使用情况:有无高温、潮湿、振动、腐蚀;有无添搭、扩建、折改、超载、改变用途;有无震害、水淹、火害、蚁害;有无邻近建房、打桩、挖基坑等因素。
1.3查阅被鉴定房屋设计、施工、改扩建、加固图纸说明、地质资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做好登记,重要资料要复印留存。
1.4调查被鉴定房屋应确定重点,按房屋现状分层绘制平面图,做好记录,若需结构检测,则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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