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6 09:54:15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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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鉴定。区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一级鉴定,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六条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材料核实与整理上报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无锡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 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医学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二) 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三) 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第七条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中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原则上由市级医院专家担任),副组长1名,鉴定工作由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小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印章为“无锡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专用章”。

鉴定小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市(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妇,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九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若男方户籍在本地,女方户籍在外地的半家户可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第十条 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半家户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区计划生育局。

第十二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2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情况定期组织鉴定。为方便群众,鉴定工作在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城区五个点分别进行,由各点所在的市(县)、区计划生育局、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鉴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场所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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