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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鉴定费根据二ОО五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甘肃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
一、收费标准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2000元;
2、省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出的再鉴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3000元。
二、收费对象
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四、执收单位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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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执行新标准,每宗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最多不得超过3200元。
该省根据成本补偿原则,重新核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16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3200元。这些收费标准中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日常办公开支等)。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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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和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6]2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二)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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