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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履行国务院赋予其“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职能,做好受理用户、消费者质量申诉,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接受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组织质量鉴定,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的质量申诉信息等工作而成立的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设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具体承办申诉处理、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的日常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在行政上归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领导,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的法人代表;业务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归口管理,对外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名义开展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移送、催办等项工作。
二、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1、负责受理并调解重大的产品质量纠纷;
2、负责对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有关咨询问题的答疑。
三、接受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1、负责解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相关问题;
2、负责向委托人介绍和推荐检验机构、技术专家;
3、受委托人的委托,组织管理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质量申诉信息
1、收集并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申诉的信息;
2、建立产品质量申诉档案;
3、编制质量申诉简报。
五、参与起草产品质量申诉和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方面的规章和工作制度。
六、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临时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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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申办对象资格:(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二)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联系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三)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四)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六)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八)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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