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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费用谁出
工伤鉴定费用谁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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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第二次鉴定,属于复审,有关费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出台相关办法,所以各自的规定也不同,不知道你所处地区无法帮你查询,给你举例如下:
1、《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复审费,如复审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由提出复审要求的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如复审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符的,免交复审费。
2、《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未参保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
复审鉴定后等级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不承担鉴定费;未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承担鉴定费。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龋
——按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初次鉴定九级,复审鉴定为八级,即结论已发生变化,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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