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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录取原则:高校不得降分指名录取
高考目前已经进行到了录取阶段。今天下午,省招考院公布了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其中详细披露了高校录取原则和要求。省招考院明确指出,高校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根据该意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高校应按照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在认真审阅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基础上,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处理。
招生高校在每一志愿或每一轮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或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其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志愿投档后不允许相关高校通过电话再次征求考生志愿。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被香港单独招生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得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记者:宋晓晖)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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