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07:48:45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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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兽医的医疗过程难免会产生一些废物,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兽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疗废物指: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安培、西林瓶、输液瓶、包装材料、废纱布、废棉球和敷料,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兽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牧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牧场兽医是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五条 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二)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七条 牧场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

  第八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九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一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二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三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四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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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https://www.unjs.com)。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堂、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 牧场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牧场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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