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4-07-01 02:14:41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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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11个问题!这些你都知道吗?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

  导读:虽然经济危机逐渐走远,经济形势有所好转,但劳动者难找工作仍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

。劳动者找到工作难,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后利益却得不到保障就更是绝望的难。那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应调查清楚似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合法并有权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要合法成立。不要只看它有个“办公室”就以为它是合法的单位,进而跟它签订合同,也许它只是个公公司。最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真实的营业执照。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反正查询也不要钱),或到工商局相关网站上去查询。

  2、或许它只是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没有效(或是效力待定)。你应该要求与总公司签订,一定要在合同上盖有公司的公章。

  二、劳动者不要提供虚假的身份及学历等材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三、不要轻易把身份等证件或押金等财物交给单位。

  1、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收取上述证件和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如果有单位提出收取上述财物,一是该单位很可能是个皮包公司、假公司,交了证件或财物后,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二是该单位很可能不懂法律或不愿意依法办事,以后也经常出现违法损害劳动者的种种行为,进了这样的公司,可能就是痛苦的开始。

  四、细心关注单位的制度是不是“合法不合理”。

  如果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约定有“劳动者已知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一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可听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或答复。因为单位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规范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在劳动仲裁或审判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可以被采信用作裁决或判决的依据。所谓“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是内容合法,二是规定程序合法,三是公示程序合法。虽然不合法的制度没有法律效力,但为什么笔者还要强调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制度往往不是不合法,而是合法不合理。如果你粗心大意,被不合理的制度套牢,只能吃哑巴亏了。

  五、不要在“试用期”中吃大亏。

  1、不要多约定试用期。

  现在很多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乱定试用期,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实际上,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上述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应自动转化为合同的正式期限。

  2、不要少拿工资。

  有的单位只给试用期内的劳动者50%的工资,劳动者也自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合情合理。实际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给少了,劳动者完全可以要求补发。当然,最好在你不想干了,决定辞职的时候,再提出这一合法要求。

  3、不要不管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之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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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没有必要担心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太长”。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有用之才,往往要求把合同期签订得比较长,一般都是三、五年。很多有志之士,只想短暂落脚,借助平台成长,不愿意签订这类“长期合同”。总想把期限压短一点,但单位就是不愿意让步,或劳动者想压期又不敢提,提了怕单位对自己“有想法”。最后的结果是,白白让机会难得的工作擦肩而过。

  实际上,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不想干工作了,要辞职,根据法律规定是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的。所以,你签订的合同期长一点也无所谓,哪天想走,主要权都在你手里。不过,如果跟单位签订了“专业培训及服务合同”,就没有那么自由了。

  七、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尽量要求详细。

  单位安排你在哪个市、县工作,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哪个市、县。不要让单位写成“某省”、“中国”、“西南区域”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对你个人的起居生活造成不便影响。

  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就写“人事主管”,是销售经理就写“销售经理”,不要写成“从事管理工作”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影响了你个人的执业规划。

  八、工资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

  劳动报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好意思跟单位“讨价还价”,只是听信单位“按单位的制度下发工资”就签订了合同。这是很不理智的,尤其是有的单位把劳动者签好名字的空白合同收走后合同一事就不了了之的情况,对劳动者相当不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保险费,故意把合同中的工资写成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几等。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领取工资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实发工资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了,追讨赔偿来才有胜算。

  九、社会保险应该是“五险一金”。

  依法而定,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和“住房公积金”一金。但现实中,很多单位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或只缴纳部分保险。不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应该灵活处理,可以先签订合同,如果工作定下来后,就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如果单位不补缴,你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单位就得给付你补偿金和赔偿金。

  十、单位不同意签订合同就要求劳动者上班,劳动者可以考虑立即上岗。

  有的单位是不懂法,不知道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有的单位是认为劳动者不懂法,想不签订合同就蒙劳动者。不签订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好处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尽量不要兼职上岗。

  兼职,是劳动者赚取外款的方法之一。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招用了兼职的劳动者,被要求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往往会依法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追偿。如果有能力兼职,最好先征得双边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要轻易为之,尤其是现单位发出纠正警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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