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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
以下是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欢迎阅读!
尊敬的纳税人:
如果您属于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为了您在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能正常开具发票和办理各项涉税业务,请您从2016年4月1日起前往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营改增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
。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您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一、税务登记
(一)如果您属于2015年营业收入超过515万元(含本数)但尚未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到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理结束后,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公章到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及确认相关登记信息。
2015年度营业收入不达515万元,但属于起征点以上需要使用发票的、尚未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类纳税人,可先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公章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相关登记信息。并在工商换证窗口资源荷载范围内尽快进行三证合一变更手续,后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公章至机构所在地国税办税大厅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其他企业类纳税人请先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国税公章,并确认相关登记信息。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公章至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及确认相关登记信息。
已经办理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请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公章至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及确认相关登记信息。
(二)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请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国税公章,并确认相关登记信息。
二、涉税事项备案
(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企业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请会计人员携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根据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至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会计制度备案。
原在地税机关进行过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
(二)银行账户备案企业类型的营改增纳税人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至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银行账户备案。个体工商户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至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银行账户备案。
原在地税机关进行过银行账户备案的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
三、简易征收和优惠事项备案
(一)简易征收备案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按照易办法征收的,需在5月30日前至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所需资料: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2.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公章
(二)优惠事项备案
原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过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继续有效,无需纳税人另行办理手续。未办理过税优惠备案手续,但属于3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所需资料:1.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公章。
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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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温馨提示》(https://www.unjs.com)。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4月28日前,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至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资料同上)
五、税控设备发行及发票领用
(一)月营业额大于3万元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流程办理:
1.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纳税人请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公章至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票种核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发票票种及数量核定手续。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将参照原营业税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申领情况,对纳税人赋予增值税发票票种、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2.领用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完成增值税票种核定,取得税控系统资格后,请联系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按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并参加免费的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
3. 税控系统的发行使用纳税人请携带税控专用设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至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
4.增值税发票领用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可在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后,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发票领用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5.增值税发票开具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二)2015年度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领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规格有190*101.6mm和76*127mm两种;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应登陆云南国税网络发票开票系统进行开具,网址为:(www.yngs.gov.cn)。
1.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纳税人办理国税登记后即可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
2.普通发票领用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发票。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可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所需资料:《发票领用簿》、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冠名发票用票
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发票种类及数量。
六、签订三方协议
(一)变更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
1.纳税人在完成国税税务登记,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税费种认定后,需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一式三份的《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2.携带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身份证件、公章到开户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3.纳税人将加盖银行签章的《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经审核后,由办税服务厅录入、验证。
(二)未变更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省局将批量赋码的三方协议清册转人行,人行转分各银行网点,银行批量录入。银行录入完毕后,省局在金三系统后台发起批量验证。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赋码的清册与纳税人签署纸质《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签署完毕后,于7月定期批量返给商业银行。
纳税人需携带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件、公章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一式三份的《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国税机关联系电话:0691-2160079税控服务单位联系电话:1333048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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