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4-09-16 00:03:41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附件: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资料共享平台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https://www.unjs.com)。

  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相关文章:

单位工资收入证明10-29

工资收入证明范文07-21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10-17

办理签证工资收入证明10-19

工资收入证明样本3篇08-30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格式范本10-09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精选10篇)07-19

个人工资收入证明4篇10-21

教师工资收入证明10-19

教师工资收入证明范本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