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到底有木有年休假?!
300%的故事
国务院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到底有木有年休假?!
。”九个月零十八天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说你们都错了!再看看清楚,到底是多少来着?
不明写着300%的吗?!
错了哦。
人社部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未休的法定年休假是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折算工资支付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期间经仲裁、诉讼等程序审结并生效的,承担300%折算工资的用人单位冤不冤?
连续工作12个月
人社部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所指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文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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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到底有木有年休假?!》(https://www.unjs.com)。结合两个条文,用人单位将之理解为:新入职员工前12个月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能说理解错?!
但七个月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告诉你又理解错了。
在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函中,即人社厅函〔2009〕149号一文中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所以正解居然是:如果该新员工曾在某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那么新入职当年读仍有法定带薪年休假可以享受(折算后不足整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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