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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关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审一助一书”是江苏司法改革的创新之举,2014年2014年7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职业介绍中心举行法官助理专场招聘会,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公开招聘按照合同制管理的法官助理,淮安市中院辖区内有4家基层法院参加了此次招聘会,共招录合同制法官助理27名,
江苏省淮安市关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年7月14日,省高院发布了《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先行先试”的改革精神的感召下,淮安市中院辖区内又有3家基层法院相继开展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摸索与尝试,从资深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中选任19名担任法官助理。截至目前,法官助理的制度在我市法院系统运行已近一年。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法官助理有什么样的职责定位,其运行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又有哪些,都是值得我们分析的问题。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发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情况,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情况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跟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
受管理模式的影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划分时也不径相同。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都是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
经过一年的探索和尝试,各法院在管理、使用法官助理方面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也收获了一些工作成效,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效果方面,法官助理的引入有效缓解了我市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基本矛盾,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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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关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https://www.unjs.com)。以盱眙县法院马坝法庭为例,2014年度10月21日,马坝法庭开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立“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工作团队。通过成立审判团队,马坝法庭的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该庭助理审判员周天保全年结案442件,副庭长罗德俊结案422件,庭长胡迎阳结案317件,分别居该院2014年个人结案数的第一、二和第七名。二是在法官助理的素质能力方面,由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人群主要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学历均在大学本科以上,因而决定了其在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结构方面要明显高于聘用制书记员,能积极融入一线审判工作,认真学习审判辅助工作的技能与方法,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三是在审判工作的协调配合方面,吸收法官助理加入审判工作团队,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能量,形成了“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难度依次递进、职责不断升级的三级审判工作格局,有利于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现代审判工作模式。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问题值得重视。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满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离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经过招录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辞职,2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阶段,其余尚未离开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见异思迁、人心不稳的情况。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属审判辅助人员,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帮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找准各自的职责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度得到明显提升。还有一些法院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混同管理,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能明确识别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能交叉或者衔接缺位的情况。
三是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问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必然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不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不稳的情况,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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