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一回事吗?

  【实务问题】

  张乐2008年3月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

。2011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张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张乐签收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后离开了公司。由于张乐与公司有一些债务没有结清,公司没有为其转移档案关系。2012年10月,张乐回到公司,以档案关系没有转移、自己和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补发一年多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公司拒绝。张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问,张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一回事吗?

  【法律分析】

  张乐的档案在该公司是否就与该公司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是与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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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况。无论是从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看,还是从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看,都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而人事档案仅仅作为个人的学习与工作履历、政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信息的记录,无法反映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档案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具有完全的对等关系,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本案中,张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1年2月28日终止,在此后的时间里也没有为公司履行任何劳动义务。所以张乐认为自己的档案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能及时为劳动者转移个人档案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可能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而不应以扣压档案的方式来处理,从而造成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争议。这一教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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