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交车爆燃事故看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条件
7月 15日晚7时44分,广州301路公交车在停站时突然被人为纵火爆炸,造成2人死亡33人受伤的惨剧,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公交车爆燃事故看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条件
。在时刻关注爆炸案最新进展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一个客观事实,即“若车上有上下班职工并且遭遇伤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必要条件。一、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规定,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1、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那么什么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呢?《工伤保险条例》中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在于劳动者自身的主观目的性,只要劳动者从家出发的目的是为了上班,而不是为了干其他私事,那么应当认定这是劳动者上班途中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径直回家,没有为了办理与基本生活需要无关的其他私事存在耽搁、逗留等情况,那么从他工作单位回到家中所需的时间,就是合理的时间。如果职工在回家途中顺道去办理正常合理生活所需的事情,比如接孩子、超市购物等,也可视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二、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将“合理的路线”认定为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最短距离,或者认定劳动者通常行走的路线就为合理路线。合理路线的规定,不在于距离的远近,也不在于该路线是否是劳动者经常行走的路线。“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的,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而不是为了个人办理私事故意绕道行走,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这样也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理发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相符的。此外,“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三、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性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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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交车爆燃事故看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条件》(https://www.unjs.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发生伤害的,也是可以作为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城铁以及有轨电车等。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事故类型,在2011年之前只有机动车事故一种,上述所介绍的事故类型,是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而增加的。
四、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必须本人为非主要责任时,才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工伤认定的条件是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所增加的新内容,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便可认定为工伤,并不区分职工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而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只有在职工承担非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作出明确的本人无责任、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结论的,可视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结合本次事件的相关情况来看,在公交车上的职工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也比较好确定是否属于合理的路线,当然更不需要负主要责任,所以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公交车爆炸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还没有对“交通事故”的界定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只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下了定义,即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发生有人在公交车上人为纵火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交管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交通事故,因为人为纵火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应该交由公安部门侦查处理。因此,对于近期我国经常发生的公交车燃爆案件,若查明原因为人为纵火,那么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车上正值上下班的乘客发生人身损害的,不认定为工伤。若查明原因为公交车失检、失修等造成燃爆,车上的乘客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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