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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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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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https://www.unjs.com)。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且需经检察官会议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检察长经审核认为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建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的要求。

  提请讨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应当有该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检察长的意见和本院有关承办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