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职业资格 劳动争议被判劳动合同无效
合川一名西药剂员被辞退后,要求医院履行合同并支付养老保险金等,
未获职业资格 劳动争议被判劳动合同无效
。由于她上岗前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7月28日,法院判决她败诉。合川人刘红(化名)从1990年开始被合川清平中心卫生院聘用为西药剂员,2002年双方续签聘用合同,期限从当年起到2007年止。 去年11月,刘获得了药剂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年1月,刘红突然被解聘。她对此不服,状告医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医院则称,当初双方的合同违背法律,并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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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职业资格 劳动争议被判劳动合同无效》(https://www.unjs.com)。法院审理后认为,西药剂员是特殊岗位,应由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担任,而刘红在2002年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她只能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要求支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于法无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刘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川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严爱蓉表示,此案关键点在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职业资格证书,而合同履行期间又取得了。我们认为,虽然如此却不能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从无效变为有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禁止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从事相关岗位,而不是让他们先上岗,再在工作中通过学习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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