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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就业必备的三种协约
与社会求职的人员不同,应届毕业生与企业之间达成的协约有三种文本:Offerletter、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就业必备的三种协约
。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顺序上,一般是先有Offer letter,随后可以据此向学校申请签订就业协议,在正式去用人单位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出Offerletter,也可以凭其他的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签订就业协议。当然,如果大学生是在毕业后才找到工作的,则不必再签订就业协议。可凭Offer letter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两方主体共商量
劳动合同首先是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有了这个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确立起来了,这个劳动关系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次,劳动合同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就一清二楚了。任何一方不履行双方的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是一个双方共同的约定,这个约定既约束了双方,又保护着双方。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经双方共同协商劳动合同也可以包括: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内容。
Offer letter:一方主体说了算
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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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就业必备的三种协约》(https://www.unjs.com)。Offer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offer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offer letter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对劳动者岗位、薪酬、福利、培训、发展等内容。
offer letter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offer letter;如果劳动者接受了则生效,否则offer letter就不发生效力。
就业协议:三方主体齐盖章
就业协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签订的协议书。主要是由于应届毕业生在寻找工作的时候该毕业生还是学生身份,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应有的主体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毕业生毕业后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订立的协议。
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且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就必须到已签约的单位就业,如果其毕业后又到其他单位就业,那么该签约单位就可以依据就业协议要求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就业协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它表达的是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主要是毕业生求职者,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的三方面,三方的关系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
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其数额不得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大学生一个月工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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