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
为规范化开展和管理日常工作,使各成员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应对各类考核及奖惩,促进成员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保证部门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例会制度
第一条每周二20:40在校学生会办公室由主任团召开部门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讨论、总结经验,并指导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二条会上,由部内成员尤其是职能小组组长汇报工作情况及工作体会;主任团认真听取汇报,并对部内工作予以指导,同时对近期工作做出明确分工;会议记录员必须保证每次例会都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同时负责例会考勤,对迟到、缺席、请假人员认真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以备案可查。
第三条秘书处成员按《听会制度》及内部安排出席委员会例会。
第四条例会期间,部内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者早退。生病或有事需提前向负责内务管理的主任委员请假,并将假条交至会议记录员处,否则将视为缺勤。
第五条对于连续迟到两次者给予口头警告,累计迟到三次者给予书面批评,累计迟到超过五次(含五次)者,将给予辞退处理;累计三次无故迟到算一次无故缺勤,无故缺勤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无故缺勤两次者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无故缺勤三次者将给予辞退处理。所有出勤情况将作为学期评优的依据之一,记入部内人事档案。
第六条会议必须保持高效率以及严肃性。不得在会议期间翻阅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纸以及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走动,手机应当关机或调至震动;主任团的其他要求与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第七条与会人员必须带笔记本,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会前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倾听他人发言,并积极踊跃地提出各种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有异议必须在会上提出,不得会后再发表有争议的或是有悖于部内团结的言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开除的处罚,对于会上定论的各类决议和要求,会后必须按照定论执行;例会期间要保持会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散会时须将自己的凳子摆放整齐,桌面整理干净。
第二部分人事制度
第八条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由主席团统一聘任,主任委员由常务副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讨论、民主投票决定、形成部门决议上报主席团,经审批后,正式聘任为主任委员。
第九条对执行委员采取招聘形式,每学年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进行一次纳新活动,纳新工作在主席团的统一指导下完成,由副主任负责纳新具体事宜,纳新时分工到位。
第十条新成员的录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筛选,应聘人员经面试后,原则上试用一个月,试用期结束后,主任团根据其在此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估,合格者即成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合格者应予说明并终止其部内工作和职务,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秉承学生会自愿加入和退出原则,部内成员若要自愿退出者,需履行相应手续,提前一周向主任团递交退会申请,经主任团讨论形成决议上交主席团得到批准后正式退出学生会,未接到批准通知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以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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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https://www.unjs.com)。对工作期满一年及以上且认真负责者,由主席团颁发聘书(聘书颁发前需向主任团递交个人任职期间工作总结)。第十二条部内各成员的表现将记录在人事档案表中;每学期期末,将进行综合测评,并做出工作鉴定;退出学生会时,组织将对其进行工作总评,并记录在档案表中。
第三部分活动开展制度
第十三条每学期期末需向主席团上报下一学期的工作计划以及本学期的工作总结,部门在举办活动之前必须向主席团或轮值副主席递交活动计划申请书。计划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名称、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开展的经过、目的及意义,如有费用支出,还必须写明各项费用及预期费用。
第十四条计划申请书未被通过的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计划申请书一旦被通过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申请书的`内容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活动总结,内容包括: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有哪些不足之处,有哪些经验教训,对下次活动的展望。
第十六条由于部门特殊情况,所有参与委员必须在例行性活动及各项临时活动中保持高度的纪律性、组织性及原则性;执行各项监管活动需认真填写监管值班表格,统一归档。
第四部分财务制度
第一章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部门举办各类活动前,应由活动负责人本着节约的原则事先编报预算,做到详细无漏洞。
第十八条活动经费原则上由部门或个人现行垫支,凭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报账(详见第二章)。
第十九条活动经费较大的,可以在活动开始前两周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款登记单”,预支部分活动款,同时附上详细财务预算;活动费用采取先预支部分,剩余费用在活动结束之后一起结清。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转借挪用活动经费,一经查处主任团可直接将其作开除出会籍处理,之后再以部门重大决议上报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活动开支统一在计划申请书列明的财务报销部门报销,每个月的第二周为报销时间。
第二十二条票据原则上必须为正规发票,特殊情况下在得到财务报销部门的认可出示盖章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购买物品要开统一发票。发票要求账目明细,并注明所购买物品的名称、用途、经手人(部门)。大额支出需由主席签字后予以报销。不得私报、乱报或虚报金额。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原则上不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及工作餐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销者应报请主席团并由主席团成员亲自批准方可。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立本部门帐户,并任命一名委员负责记帐、报账和上缴收入。
第二十六条部门的负责人员应定期将财务内部公开,并由相关负责人员解答委员提出的疑问。
第二十七条主任团不定期对委员会财务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财务工作上如发现漏洞,由经手人负责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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