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6 11:24:49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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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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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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