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演变
凡勃伦在1899年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制度的演变
。”他是旧制度经济学中最早给制度下定义的人。而旧制度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为控制个体行为。集体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而关于集体行动是如何控制个体行动的,他认为:“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规定和实行。……业务规则有时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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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演变》(https://www.unjs.com)。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规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可见,在康芒斯看来,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虽然康芒斯把组织和制度混为一谈,认为组织内部的业务规则是制度,各种组织也是制度,在理论界有所争议,但是在对于制度的定义上,还是为后人所认可的。艾尔森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尼尔对制度特征的归纳更为精细严谨些,他认为,从广义上讲,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物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
舒尔茨在1968年也阐述了自己对制度的理解。他说“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显然,舒尔茨与康芒斯的制度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等书中都对制度有所界定,只不过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制度是一种“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
其它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如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以及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对制度所下的定义也并不与前人的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综上所述,在新旧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这个定义已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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