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时间:2018-12-31 12:00:00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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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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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湖南省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查审理制度》。

  一、我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有关股室队负责人担任。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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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立即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材料不全的退回承办单位补齐。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后或者听证结束后的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七、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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