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案件限当日调查完毕,三日内结案归档。
二、经案审会审理决定的案件,限七日内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限三日内结案归档。
三、案件承办单位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时,必须说明理由,报局长签批后,方可延长。
四、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案件,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个案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必须按督办要求迅速办结上报,如不能按督办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案件调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交办公室重新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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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https://www.unjs.com)。五、提交办公室初审的案件,有需要补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三日内补齐证据。
六、局办公室要加大对重大案件及涉外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权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个案督办,有权调阅被督办的案件材料,并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通报信息,提出意见。
七、案件承办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局办公室的监督、咨询和指导,及时回报案件办理结果,真实提供案件办理情况。
八、《个案督办通知书》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局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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