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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油气田企业(一)营业税
1.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 使用自备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160号)所明确免税范围,应征营业税项目缴税情况。
3.企业在国内异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纳税情况。
4.以房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纳税情况。
5.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7.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8.石化企业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
5.需经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未经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
6.将行政罚款、集资、非公益捐赠、摊派等不合理开支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7.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8.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坏账准备金、研发费用等不按规定提取、列支。
10.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11.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12.将用于职工公寓、食堂的水电费、热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钻探的油井报废而损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损失处理。
(三)资源税
1.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纳税情况。
2.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资源税情况。
3.企业超出规定免税范围自用的原油、天然气纳税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金、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代职工购买保险、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贴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如从其关联企业(专门成立供应落地油等的废旧物资企业)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购进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6)领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检查
(1)取得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作收入。
(3)未按规定时限计算销售收入。
(4)销售应税货物错用适用税率。
(5)将取得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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