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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工作心得
农资商品质量监管,是基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通过执法实践,对当前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就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工作谈谈个人的几点初浅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很大一部分基层同志认为,当前实施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农资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已经明确了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工商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被大大削弱。与农业、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相比,在缺乏检测条件、经费、专业技术指导的情况下,仅靠建台帐、定制度、承诺公示就能管好农资质量很不现实。而且要求经营者建立进销登记台帐之类的工作缺乏必要的规制性法规支撑,怕出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辖区监管特别是专项巡查往往出现缺位现象。二是执法手段和措施难以适应。由于农资商品在农民中基本没有日常储备。主要是在春耕秋播时节集中购买,一些没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如货车驾驶员、专业运销户在农资旺销季节大量购进化肥等农资进行甩卖,进货渠道混乱,农资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大多数都是流动销售,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在取证、抽检、处罚等工作上都受到很多客观困难的限制。三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经常受到不当干预。由于多部门的检查抽检,罚款过多,越权监管,导致工商部门的农资商品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地位,淡化了工商部门依法监管的权威。四是农民自觉维权意识淡薄,索证索票等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二、对策和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实施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已适应原有监管模式的大多数基层干部来说,仍然是一个新事物。从思想认识的统一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前的存在问题主要是还有很多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做好。因此,今后的推进工作中,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抓好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要从履行职能、依法监管的高度,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引导,使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是当前工商部门管好农资市场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新时期工商机关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之举,也是我们工商部门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生产安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客观地审视我们的工作,克服畏难消极情绪和急燥情绪,树立起监管是天职、服务是本职的意识,按照新形势下建立农资市场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的要求,先易后难,求实创新,从基本的工作做起,循序渐进,认真学习运用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充分调动起基层监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把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管责任主动地承担起来,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措施的认真落实。
二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资市场监管的新模式。由于农资商品经营实行严格的前置审批许可,往往容易造成经销网点分布不合理,群众购买农资商品不方便等等经营渠道不顺畅、服务不便捷的客观情况。加之很多群众图便宜,图方便的不正确消费观念的影响,当前农资经营渠道多、乱、杂,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现象还较为突出,是农资市场监管经常出现反弹的重要原因。按照“疏胜于堵”的常理,改革工作重点首先应在建立起一个能够为群众提供便捷、安全的农资供应服务网络上下功夫,防止严管即乱现象的发生。现实工作中,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紧密联系企业,直接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特点,积极牵线搭桥,选择有实力的农资经营企业或组织,协助他们把分散在各个村寨,手续不全,而又经营有方,信誉良好的农资经营户组织起来,组建起农资流通协会一类的经营组织,根据需要在各村寨设置合理的农资商品供应网点,按照明确责任,互利共赢的原则,对当地的农资供应实行统一调拨,统一配送,统一管理,采取连锁经营等方式,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尽量满足农资供应需要,使违法经营行为没有可乘之机。同时,也可以使我们从源头上对上市农资的质量进行集中监管,从而减轻其他职能监管部门越权监管行为对我们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冲击,大广大经营户中逐步确立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地位,为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创造规范有序的行业监管环境。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专项巡查监管力度,深化各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抓好这个环节的关键,在于要能正确掌握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知识。对农资商品的质量监管,适用法律法规和部分规制性规定不一定要非“专”不可,只要涉及到流通商品质量或者特殊商品监管的,并符合其规范精神和目的,都可以考虑其适用性。如进货查验制、索证索票制、质量承诺制、不合格商品退市制、绿黑名单公示制等,可以在产品质量法、投倒条例、查处制售假劣商品行为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上找到相应的适用条款。对巡查检查中没有落实制度要求的经营户,如提供不出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或质量合格证明,不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农资商品的,凡不符合流通环节准入要求的农资商品和服务行为,根据不同的法规及适用条款,该下架的下架,该退市的坚决退市,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使辖区内流通的农资商品始终处于有效的法制监管之下,才能让经营户真正感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作为手段和能力,自觉接受监管。在监管与被监管的互动磨合过程中,促进经营户行业自律意识的形成,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监管措施保障,推进长效监管机制的最终形成、巩固与发展。
四是要强化监管信息的使用与管理,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监管过程,也就是商品的质量信息监管过程。日常进销货台帐登记、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等制度的实施,主要实行的是形式上的验证审查。为了增强审查的客观性,工商部门有必要通过信息工具、其他部门信息交流、质量抽检等各种手段和方法,建立详细的商品质量信息档案,对辖区内流通的各品牌农资商品的质量情况总体上有一个充分的掌握,并通过巡查对相关的质量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及时发现清除质量隐患和问题商品。在此基础上,要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户的监管信息实行专门登记,结合绿黑名单公示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对有违法记录的经营户,要加大巡查监管的密度和力度,使其在接受社会监督过程中被迫支付信用成本,或者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行业风气的形成。同时,要把巡查监管与案件查办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巡查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和鼓励群众举报等渠道,广泛地发现和搜集农资违法案件线索,合理做好执法力量的调配,对制售假劣农资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理顺行业内部监管秩序的同时,以案件查办为外部规范制约措施,保证各项改革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进农资市场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职能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要完成这个改革任务,干部队伍的责任心是根本,制度落实是关键,有效的方法是促进,严格的执法是保证,四个方面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只有在实践中达到了四方面条件的高度统一,才能使改革工作真正实现形式和内容的一致,全面推进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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