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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答辩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学生干部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辩能力和心理素质,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健全学生干部选拔、培训、管理、荐才、监督、考核、评价、淘汰机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指的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指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所指的述职答辩是指学生社团干部在一段时期或某项活动结束后,向述职答辩考核委员会作履行职务等情况的汇报,并回答考核委员会提问。
第四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工作在述职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教师担任,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任副组长,主席团其他成员和人力资源部部长、各学生社团类别发展部部长任组员。
第六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准确陈述,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第八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的内容有: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履行职务情况;
(三)工作经验及体会;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应严格按照述职答辩的主要内容,撰写书面报告,并于述职答辩会议召开前两日报送主席团(一式六份)。
第十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议于召开前五日面向全校公告。
第十一条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议由考核委员会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干部在述职报告结束后,应接受述职答辩考核委员会的提问。
第十三条 述职答辩考核委员会委员在述职答辩过程中,根据述职答辩人的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履行职务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议、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思辩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考核表》;考核委员会秘书如实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记录表》。
第十四条 述职答辩考核委员会委员在述职答辩结束后,退席评议,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五条 列席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会议的人员有:
(一)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级以上干部;
(二)述职答辩人所在部门的全体干部,或所在学生社团的主要成员;
(三)邀请参加的领导、教师和其他人员;
(四)邀请参加的学生代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未尽事项由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报告写作规范
一、为建立健全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制度,着力培养学生干部的写作能力,参照相关写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题目为“述职报告”,字体为宋体、二号、加粗、居中。
三、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即“导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履行职务情况”、“工作经验及体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和“结语”,字体为仿宋体、三号、行距固定值28磅、首行缩进;注明页码。
四、落款为签名和日期,签名应由黑色、蓝黑色钢笔书写,不得打印。
五、A4纸篇幅,打印稿,2000字以上。
六、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未尽事项由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七、本规范与《海南大学学生社团干部述职答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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