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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改扩建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原座落在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湄星路(苏家堰)115弄6号厂房的租赁尚未到期,因涉及可能动迁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一、原租金支付方式按六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在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现改为按两个月支付,支付日期在支付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2014年1月15日应当支付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的房屋租金)。
二、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需另外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三、此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此协议中未提及的各项权力和义务,按照原合同执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备原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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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原座落在XXXXXXXX厂房的租赁尚未到期,但甲方对该厂房另有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一:原厂房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2日到2013年11月12日,现改为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2日到2012年11月12日止。租金及各项费用不变,具体履行方式不变。
二:因为乙方提前搬离而产生一定的损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为: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三,乙方必须在2012年11月12日前搬空厂房,恢复至原先状态,不得损坏厂房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逾期没有清空厂房,乙方每天补偿甲方违约金为厂房租金的1%,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场地,且不负保管责任和相关的损失。
四:此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此协议中未提及的各项权力和义务,按照原协议执行。双方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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