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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协议书
甲方: (县、区教育局)
乙方: (学生姓名)
丙方: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旨在为农村培养“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高素质师资,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参加中考或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 学校培养。待乙方师范专科毕业、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安排在 县 乡农村中小学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5年。
第三条 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指定学校任教并落实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关心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考生本人和家长必须按省高招办和省中招办2009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所在县(区)的生源;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三个月内经培养学校复查不符合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
第十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指定学校任教,即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0元、向培养学校交纳定向培养费3000元。
四、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2009年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将定向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十三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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