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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
粤教师[200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制定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编办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以下简称上岗退费)有关工作,根据《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基本条件和范围
(一)对象:从2008年起,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志愿到农村学校从教。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任教岗位基本要求。非师范教育类高校毕业生应取得相应任教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三)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不在上岗退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内。
二、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计划名额及经费来源
上岗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3年。上岗退费每年的计划名额为10000名,其中专科6000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4000名。上岗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三、上岗退费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经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本人符合上岗退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于当年9月3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与县(市、区)教育局签订《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
各有关县(市、区)录用公办在编正式教师时,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从事支教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后愿意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从教的,应直接办理聘(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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