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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业实习总结(三)
上次总结回答了一个关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与一楼商业街同一区域范围内存在两间物业管理公司的问题,由于理论知识的与实际操作技能的不足,答案尽是天马行空,难以在现实管理中应用。本次实习总结,以理论为主辅之于实际应用,解释业主提出的各种挑战性问题。问题(一)业主问:"为什么房子没住还要交物业管理费"?经过我百般思索得出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像保安、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等费用一样,都是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入住,他的房产也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他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公共性服务的如同于公共物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不管某位或某些购房人是否居住,或者多居住几户、少居住几户,都不影响这些服务的提供,包括质量和数量,例如,保安不会因此少几个,清洁不会少几次等,也就是说,某位或某些业主是否居住,对物业公司的成本支出而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三,某些住房人以自己不在住房内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从表面看好像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事,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业主没有利害关系,但从深层看,其实质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侵占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因为如果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费不到位,将影响物业服务水准,导致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不能正常进行。
第四,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不以业主是否真的入住为标志,而以业主及其物业是否接受了物业服务为条件。少数购房人存在这样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只要付清房款,拿到产权证就可以了。办理入户手续并不十分重要,以至于在收到物业公司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请其办理入住手续时,仍置之不理。他们的理解是,房子暂时不去住,若是办理了入住手续就要支付物业服务费,开销不小,不如等住进去以后再办,这是一个误解。
第五,收楼后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也是法规的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同样,如果该房屋已经交付业主,即使业主没有入住,也应当按合同缴交物业服务费。
问题(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力在游泳池、网球场等公共设施上向业主收取费用?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其收费与否由与收费多少取与(1)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谁;(2)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否让其管理游泳池;(3)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密切相关。
在业主购房时会跟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此时除了房屋本身外还会有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赠送、配套的约定。假如开发商承诺业主在房屋使用年限内有'免费'使用游泳池的权利,相当于拥有游泳池的所有权或绝对使用权,这样就能合理合法地享受除了管理成本外的免费使用游泳池的权利。假如合同没有像以上规定,游泳池和网球场所有权则归开发商所有,游泳池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权享有对其的收益权(前提是符合条件二的第2点)。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会有有关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的约定,大概有两种可能:一是物业公司管理包括具有潜在盈利价值的游泳池网球场等特殊公用设施设备,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完全有权利有理由收取费用以实现其管理上的可能性(前提符合条件三任何一点);一是物业公司无权力管理这些特殊公用设施设备,此种现象极为罕见但不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同时泳池某一段时间内所有权或绝对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此时特殊公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决定如何管理如何经营,如果此假设成立并可行的话,这将成为众多方案中最'免费'的一种。此时在游泳的需求上将真正实现自给自足,不用钱。
最后,因为如今我国在这一方面有规定:小区游泳池应该以向广大业主服务为主以营利性目的为辅实行在国家相关部门定价范围内自由定价的原则,因此游泳池的收费性质应该是微利的,价格合理才是关键。至于怎样才算价格合理不合理应按照该地区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参照物价水平进行综和衡量,我认为:"在物价局规定范围内偏下水平能正常经营的水平就是合法最合理的。"
2010年8月1日晚
实习人:陈明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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