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时间:2024-09-20 08:39:56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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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1

  一、工作目标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实现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低保、五保是一项事关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确保此次复核和新申报审批工作圆满完成,经大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乡低保领导小组。

  成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社会事务中心办事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为组长、村(社区)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五保复核、审核、调查、评议和申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20xx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50元/人·月。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全镇的五保对象进行见面式年度审核,对已死亡、已领取社保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申请五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五保的条件申报、审核。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xx.3.10-20xx.3.25)

  1.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和村(社区)三职干部调查、民主评议为主体。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审核审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确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对本村(社区)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行公示。

  3.各村(社区)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对象基本信息,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上报。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xx.3.25-20xx.4.15)

  1.20xx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交。

  (三)低保审核阶段(20xx.4.15-20xx.5.15)

  1.各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人民政府将进行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村(社区)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一是五保对象本人带上五保供养证或者本人提供附有健在证明的照片和五保供养证。二是对已购买社保和家庭状况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要按程序停发,对死亡人员要及时上报大石镇人民政府。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五保对象,按程序审核后,向大石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审核工作4月中旬前结束,新增对象审批工作5月底前结束。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新增对象申请。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大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户主私章),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新申请五保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二)低保复核。各村(居)委会要通过有效途径通知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复核。进行低保复核的家庭,必须由低保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社区)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重点审核以下对象家庭:一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但未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购买社保已到退休年龄,领取了退休金的家庭;五是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现子女已毕业或就业家庭;六是劳动年龄内身体无病、无残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七是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地居住或常年不在家的家庭;八是不积极就业,好逸恶劳,长期参与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九是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家庭;十是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十一是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高档电器及饲养宠物的;十二是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劳动的;十四是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择校就读的;十五是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或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五年的(国家建设农转非除外);十六是提出申请前5年内购商品房、自建房3年内装修住房的;十七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十八是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家庭。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是否拥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及类别,对照分类施保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四)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各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主持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所评议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担任,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调查人员等可参会讨论,有条件的可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五)公示。各村(社区)要及时更新、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广泛宣传,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低于7天。同时,对享受低保对象家庭的户主、享受人口、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对进行复核(新增)的低保家庭,各村(社区)在收到复核(新增)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

  (六)分类施保。各村(社区)应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进行摸排统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施保标准实施分类施保。

  (七)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村(社区)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八)处理。接到群众应及时处理,有关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2

  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三)吸毒、、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筹集;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额度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60元。

  第七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劳务收入等各种劳动收入;

  (二)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三)租金收入;

  (四)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

  (五)其他个人收入。

  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平均计算,但违法收养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人口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

  (二)转业费、复员费;

  (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

  (四)医疗救助费、丧葬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当月起享受,并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邮局。

  第十二条已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户口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迁移的,应当到原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市、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注销手续;需要重新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迁入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一年核查一次;其他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数额或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终止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3

  一、农村低保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乡、村逐级负责以乡为主的原则。

  (三)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年870元。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将对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均属保障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公示或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

  (二)父母或子女经商办企业,拥有汽车(包括农用车)从事营运或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微机、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亦工亦农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赡(抚、扶)养人依法应承担其赡(抚、扶)养义务而不承担赡(抚、扶)养义务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参与吸毒、、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七)购买、兴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未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户因收入水平提高,经审核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各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走访邻里等办法,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村民代表评议中,因条件较好(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家庭被评为低保户,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未能评为低保户,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举报有失公正的,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对条件较好被评为低保户的家庭进行重新复核后,出据复核意见,并将审核或复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在村委公开栏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评审小组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公示七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乡低保证》,并经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低保金。

  六、责任和纪律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由乡镇政府查证核实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2、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农村五好家庭申报材料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分类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救助、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业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民政专干);村民委员会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确定农村低保工作专职协管人员。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适时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本区农业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家庭户,均可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农村低保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有、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

  (七)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第四章家庭成员的认定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户口迁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现役军人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得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质的费用;

  (九)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解放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劳动所得的奖励;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十)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价格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六)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领取农村低保金。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家庭调查表》、《诚信承诺书》,特殊情况下户主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相关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做出审核决定,提出拟保意见,同时将拟保情况予以公示,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完整退回申请人。

  (三)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保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将复审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公示提出重大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第七章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应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村级民主评议程序如下: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

  (三)村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讨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村级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并进行投票、计票,以现场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五)评议人员就整个评议结果进行签字,并将评议结果同相关材料完整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时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事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组)。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专户储存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款。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变相扣缴。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3%比例从农村低保专户中单列。

  第九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应分期做好农村低保的复核工作,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年审期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一折,持证持折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农村低保家庭档案材料应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成员证件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评议记录及农村低保办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纳入农村低保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停止发放农村低保金;骗取农村低保金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享保期间,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

  第三十一条侮辱、殴打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农村低保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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