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4-03-30 11:42:43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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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1

  一、目标任务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20xx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埠子镇1000户、龙河镇800户、洋北镇800户、罗圩乡1000户,南蔡乡800户、仓集镇1200户、洋河镇600户、中扬镇1000户、郑楼镇900户、屠园乡700户、陈集镇9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按上级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爱卫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村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2

  一、目标任务

  20xx年省、市下达我县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共7000座,按各乡镇卫生改厕普及率,分解下达到新安镇等5个镇(见附件),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实施

  (一)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资金筹集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化粪池安装等费用,县财政补助镇政府800元/户,除县财政补贴外,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所需的其余建材由农户自购,有条件的镇、村视财力状况对本地农村卫生改厕给予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2.资金管理。按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县财政建立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会同爱卫办每半年一次,按实际完成数将资金拨付镇财政所(分局),由镇财政所(分局)组织统一支付给村或施工队。各镇对改厕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向农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本年度的改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省卫生改厕地方标准。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厕所有墙、有顶,有蹲便器,粪池为三格式化粪池并有盖板、无渗漏,密封好、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定期清除并达到无害化处理效果,鼓励厕屋入院入室。

  (三)工程管理

  1.项目申报。改厕项目由镇向县爱卫办申报,经县爱卫办进行实地考察后填写项目申请书上报至市。

  申报条件:本年度确定为省级生态村创建村必须申报,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点优先申报,有组织实施改厕能力、群众积极性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也可申报。

  申报内容:村居总人口数、总户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项目村改厕完成后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90%以上。

  审批程序:县爱卫办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厕所选址是否在室内、院内或靠近住所的'地方,并远离水源等。

  2.施工管理。县爱卫办按程序负责改厕材料集中招标,中标商负责运输到村。镇负责确定改厕施工队,并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专门负责改厕的建设施工,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每月向县爱卫办上报一次工程进度。

  3.工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对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全面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县爱卫办每月将改厕进度报表报县政府领导和市爱卫办,并及时报道改厕进展情况及经验做法;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工程顺利推进。

  4.竣工验收。改厕完成并投入使用为竣工,改厕竣工实行逐级验收,考核验收人员对结果负责。村自查。由村验收人员、施工队负责人、村委会,改厕户登记后报乡镇。乡镇复查。由乡镇组织财务、监察等人员对改厕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分管负责人、镇长签字确认后,上报至县爱卫办。县考核。各项目镇向县爱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爱卫办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村改厕受益户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抽取样本户不低于20%,验收合格后,向市爱卫办申报;市爱卫办组织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进行复查后,报省爱卫办验收。

  (四)加强宣传

  县爱卫办要印发有关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宣传材料,各镇、项目村要深入农户进行宣传,大力宣传改厕的意义、好处,教会农民正确的使用方法,保证工程发挥良好的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卫生改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文明办、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分管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县卫计委爱卫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注重协同配合。县卫计委、县爱卫办负责制订改厕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培训、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中末期评估等工作;县督查办负责将改厕工作列入全县目标考核;县财政局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下拨给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县住建局负责将农村卫生改厕纳入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县文明办、环保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将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创建文明镇村、生态镇村、卫生镇村的考核指标,合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3

  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根据《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镇政府领导,多部门协同,村委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范畴,将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统称“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等基本社会保险,逐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镇政府成立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镇农村卫生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筹建村卫生室的村支部书记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救助所所长兼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相应实施细则,协调、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确定乡村医生聘用,落实乡村医生相应保障。

  三、具体方案

  ㈠乡村医生聘用

  1、聘用对象

  至年7月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

  2、聘用原则

  聘用对象按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委会推荐。

  3、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乡村医生实施考评,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乡村医生的聘用,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次聘用期不超过两年。

  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按照非在编人员统一管理,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

  4、聘用合同

  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拟订聘用合同,与聘用的乡村医生签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与各村委会商量的基础上拟订乡村医生管理协议,与聘用乡村医生所在村委会签订。

  5、乡村医生报酬

  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⑴基本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由镇财政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予以发放。

  ⑵绩效工资:从预防保健经费和医疗卫生业务收入(三费)中提取,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岗位绩效考核每季度予以发放。

  村委会给予乡村医生的其它补贴由各村委会自行发放。

  6、参保手续

  对聘用的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镇保参保手续。参加镇保至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月缴费不足5年的乡村医生,可以延续缴费至满5年(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如按月缴费已满5年,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区财政按照年镇保缴费标准补足15年的缴费,一次性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不足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足。

  已参加“城保”、“镇保”的乡村医生,原有的社会保险缴纳途径不变。

  ㈡村卫生室并轨

  镇政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在年12月底前签订村卫生室移交管理协议,将村卫生室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㈢离岗乡村医生的参保方式

  1、参保对象

  符合下述条件,尚未享受“城保”、“镇保”及征地养老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

  ⑴具有本区户籍;

  ⑵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执业满10年;

  ⑶至年7月1日,已经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

  2、参保程序

  ⑴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逐级培训,广泛宣传参保政策;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各级培训。

  ⑵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并愿意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安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进入“镇保”的乡村医生,可向镇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执业资质证明、村委会聘用证明。

  对于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按照三联动原则进入“镇保”的乡村医生,可向镇救助所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执业资质证明、村委会聘用证明。

  ⑶上报审核

  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救助所将提出申请的乡村医生材料报区卫生局审核。

  ⑷办理参保

  对于通过审核参加“镇保”的乡村医生,在其本人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协议,放弃土地承包权益后,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其统一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和参保手续。

  区、镇财政根据参保情况,一次性按照闵行区新征地人员标准补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

  ⑸发放补贴

  对于通过审核符合发放救助金标准的离岗乡村医生,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农保的月养老金依据本镇实际情况发放。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4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xx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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