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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公安队伍建设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公安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队伍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考核激励机制,解决当前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进一步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这既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根本途径,也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着眼于队伍长远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建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基本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住核心,把握重点,准确、科学地构筑考核激励机制平台
公安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学地设定考核内容事关机制运作成败的关键,它直接关系着考核的目的和质量。过去,公安机关也实行过目标管理和日常考核。但是,考核的内容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效果也不够明显。因此,从目前我市公安机关的实际出发,民警考核主要应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概括民警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意识”即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具体表现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的核心是公,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并有全面服务小康社会,担负起“三大使命”重任的坚定信念。能,主要是指民警是否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的关键在于干,只有在“干”这个试金石上检验一番,才能有所鉴别,有所共识。勤,主要是指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办事效率,它体现了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的要害是实,就是为党、国家和公安事业尽心尽力、勤勤恳恳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绩,就是指民警的工作实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绩的实质是真,即工作中努力取得的真实功绩和成果。要想对民警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实施全面的考核,就要从制订和完善科学、完整的绩效标准入手,在制订民警绩效标准时必须牢牢把握绩效标准的“六性”:
一是绩效标准应考虑规范性。绩效标准要基于工作来确定,而不能根据民警个人的状况定立,因为执法、执勤工作往往是单一、固定的,而民警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制订绩效标准前应明确目标单位和民警的职能范围。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正面临着机构改革,我们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首先摸清各警种、部门的职能,然后确定履行这些职能的机构,同时定编、定员、定责、最后定任务,并形成方案、制度,使绩效考核标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全局性。“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要坚持整体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按照整体优化原则,把公安机关这个整体的各部门、各层次、各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既要注意各部门的利益和特点,更要注意整体的作用和效果,要从长计议,从整体计议,确保公安机关从全局上整体推进。三是绩效标准应考虑社会性。“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孙子兵法》的精髓,是古今中外军事家一致共认的军事思想。制定公安工作目标,也要做到“知己知彼”,要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公安工作情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形势做客观冷静的分析,对过去的工作做客观的评估,对今后的形势做符合逻辑的预测。四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实践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闭门造车,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必须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筛选提炼;必须经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决策和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目标项目失之偏颇、不得要领的问题,才能防止产生好高骛远、不求实际或拓手可及、鼠目寸光的考核标准。五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可操作性。我们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去实践它、运用它,因此,制订的绩效考核标准,必须便于检查、考核、评比,必须坚持标准,保持考核、评比的可比性和可衡量性。并且,要为民警提供努力的方向,这个方向必须一目了然,而且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向要求。六是绩效标准应考虑时间性。任何事物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绩效考核工作也必须始终遵守这一规律,要经历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过程,尤其是绩效标准必须与时俱进,凡是与实际不符的要不断予以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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