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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理论学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干部学习理论的自觉性,加快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的步伐,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区目标提供思想政治保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全区在职机关干部。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分值在职干部年度内必须达到规定学分。区管干部每年最低学分为70分,一般干部60学分。得分标准为:
1、中心组学习。中心组学习每月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参加一次计3学分。专题发言者加2学分(有完整的书面发言材料或提纲)。
2、领导班子学习。领导班子学习内容和计分方式可参照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并有专门书面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
3、支部学习。以支部、党小组或部门(科室)等为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学习内容和计分方式可参照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并有书面记录、台帐等原始资料。
4、专题报告会。参加区里组织的理论报告会、讲座等,每次计3学分。
5、指定书目学习。学习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指定的干部自学读本,坚持撰写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每篇次(不少于800字)计3学分。
6、调研文章。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在区级刊物上刊登一次计4学分,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次适当加分。
7、专题培训。参加区里组织的各类理论培训班,根据培训时间和课程设置另行计分。由组织选送脱产进修或专题性学习教育活动,另行计分。
8、专项计分。在区委党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社区讲坛等作形势教育、演讲、上党课或理论辅导等,每次计4学分。
9、学用结合。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成效显著者另行加分。
第四条组织实施
1、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和党校组织实施。一般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由各党(工)委、部门或支部组织实施,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和机关工委负责抽查。
2、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建立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理论学习档案,按年度将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3、在职干部学分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实统计,每年6月和12月底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备案,经考核后在全区公布干部学分完成情况。
第五条等级评定
优秀: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在本年度达到90学分、一般干部达到80学分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
合格: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本年度达到70—90学分、一般干部达到60—80学分为合格。
不合格:区级领导和区管干部本年度未达到70学分、一般干部未达到60学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奖惩办法
1、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优秀者,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颁发证书,其中优秀者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资格。
3、各部门、单位应如实申报学分,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视情扣除部门主要领导学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5年7月起试行。具体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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