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重要事项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执行能力,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公正透明、奖罚分明。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分公司综合部为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可按专业线自行建立纵向督办制度。
第四条各县分公司、各职能部室、中心要建立内部督办责任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督办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第五条督办事项:
(一)通辽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提案及区公司、区通信管理局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专题会议、生产经营分析会议、总经理座谈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主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公司领导批示、县分公司请示及各类调研报告中需要督办的事项。
(四)用户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
(五)其他应当催办、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办流程:督办部门整理督办事项—下发督办通知单—承办部门办理—反馈办理结果—分级审核督办事项办理结果—答复。
第七条督办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重要事项催办单等形式要求承办部门对事项进行办理。重要督办事项由督办机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下发正式督办通知单,并启动绩效考核程序。督办事项如属已发公文,则以公文为据;如属收文办理事项,以分公司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为据;如属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的议定事项,则以会议精神、纪要为据。
第八条督办通知单应包括督办事项的督办依据、督办要求、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内容,由综合部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发送承办部门。
第九条承办部门在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的时限向综合部反馈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工作计划。在督办事项全面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提交综合部备案。综合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条承办部门在共同办理督办事项的过程中,主办部门应主动商请协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如遇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与协办部门积极协调,提出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如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协办部门的处理意见一并反馈综合部,并由综合部将反馈意见报告公司领导决策。
第十一条综合部在督办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意见,充分掌握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了解后续工作计划,并负责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督办事项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办部门可停止或延期办理,并向综合部说明原因。
(一)公司领导明确同意停止或延期办理;
(二)因原有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办理或按时办理;
(三)其他可以停止或延期办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督办机构要组织审核,程序如下:
(一)综合部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对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审核、退办或核销存档;
(二)公司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作出批示,综合部按照批示意见处理;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一般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事项的完成期限。
第十四条重要事项督办作为扣分指标纳入各县分公司及市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并根据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月考核兑现。重要事项督办考核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扣分标准同样。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如存在下列情形,在绩效考核中应予扣分处罚。
(一)对督办事项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每出现一次扣罚绩效3分;
(二)未按照时限要求办结,每出现一次扣罚绩效2分;
(三)未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报告,或报告质量较差,每出现一次扣罚绩效2分;
(四)被公司领导或综合部退回重新办理,每出现一次扣罚绩效3分;
(五)其他应予扣分处罚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重要事项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相关文章:
督查督办工作报告11-26
重要天气报的编发注意事项04-27
工作考核办法11-15
办公室督办工作制度05-25
县级预算监督办法02-29
工作考核办法15篇11-15
工作考核办法(精选22篇)12-26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11-10
教学常规工作考核办法08-05
公司督查督办半年工作总结(精选10篇)06-19